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界定,所谓“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乃至其他事业单位中的从业者,凭借职权上所带来的方便,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转为个人所有或者借予他人,且
数额较大、
逾期未偿还超过三个月,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从事盈利性活动,甚至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若某位人士身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了本单位的资金,同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 数额较大且逾期未偿还超过三个月;2. 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从事盈利性活动;3. 从事非法活动。那么,此种行为便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倘若挪用的资金数额极为庞大,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而若
数额特别巨大,则可能面临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若在
提起公诉之前,挪用的资金得以全数归还,可酌情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若情节轻微,甚至可减轻或免于
刑事处罚。至于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需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与
证据进行判断。若挪用的资金数额并不大,或者未超过三个月,亦或是挪用的资金并未用于盈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那么便有可能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然而,若数额较大且符合上述任一条件,那么便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