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典第八十二条之法律庇护,在特定状况之下,公安部门具有合法的权限对
犯罪嫌疑者实施强制性拘禁,而无需征得其同意。然而,此法例却并未明确阐述警察部门是否可以对犯罪嫌疑者的亲密伴侣(例如男友)依法进行
拘押,除非他同样涉案或符合上述
法规中所列明的拘捕条件。如果该位亲密伴侣涉嫌
违法,且满足了刑事诉讼法典八十二条所设定的拘禁标准,则警方有权将其先行
逮捕。不过,若该伴侣并未涉及任何
犯罪行为或并不满足拘禁标准,则他将会被免于扣留。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民警会根据具体实际事件及
证据材料,综合评估后作出是否进行
拘役的决断。故而,该名伴侣能否被警方
拘留,完全取决于他具体的行为轨迹和犯罪涉足情况。如若他不幸
被拘留,那往往是由于他涉及到
犯罪活动且达到了拘禁的判定标准。但是,若他并无任何犯罪行为,或者无法满足拘禁的标准要求,警方自然也不会对他采取强制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