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在实施
刑事拘留之后进行的讯问次数并无明确而具体的限制性要求。此项法令主要是针对
传唤及
拘传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流程与时限设定了相应的规则,然而并未对讯问次数作出直接且精准的界定。故依当前法律规定来看,刑事拘留后所进行的讯问次数并不存在明确且固定的上限限定,而应严格遵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以及时间限制,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免受任何形式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