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明文规定,犯人在服刑期间,如若能恪守监规纪律、积极接收矫正教导且确实存在着诚心悔过之举,或者表现突出、立下赫赫战功,皆可考虑予以
减刑。减刑过后,余下尚需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先判定刑期的二分之一。故而,对于被定为
盗窃罪的囚犯而言,倘若其行为端正、有确实的悔恨自新或
立功等显著表现在狱中,从理论层面来看,是具备在近两年限期内争取到减刑机会的可能性的。然而,是否最终能够得到减刑的裁决,还须视特定案件的具体状况以及狱方的评估评价结果来做最后定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