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收到关于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之日起,需在三日之内作出裁定。故此,办理
取保候审相关程序原则上应在短短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完毕。若未能同意申请人所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则须向其告知拒绝原因并阐明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