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文规定,被依法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不得擅
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区域;必须向司法机关报告个人行踪及生活状况的任何变化;在接到
传唤后,必须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不能对
证人的正常作证过程造成干扰,也不得进行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等行为。若有违反以上规定者,将有可能导致其缴纳的
保证金被司法机关没收,同时还需承担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接受
监视居住甚至是
逮捕等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因此,只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能够严格遵守上述各项规定,便无需担忧会被提前
解除取保候审的问题。反之,如若违反规定,则极有可能面临被提前解除取保候审的风险,并且还可能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