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八条之明确规定,所谓“
立功”乃是指
犯罪分子具备揭露他人
违法犯罪行径、经核实确为真实之情,或是向司法机关提供重大线索、借此得以成功侦办其他案件等等行为。然而,救火行为虽然质朴而高尚,却并非直接满足上述“立功”表现的严格界定,除非救火行为恰好发生于协助公安机关
执行公务之际,并且该行为与侦破案件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关联性。因此,仅仅凭借救火行为本身,通常情况下并不能被视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立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