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文规定,已获得批准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照一系列的纪律要求,其中包括不可擅
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者乡村;在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汇报;在接到
传唤讯问时必须立即到案接受调查询问;不能对
证人的合法作证行动进行妨碍和干涉;同时也不得有销毁、
变造或者
伪造证据,或者对其他
在押人员进行
串供等行为。若有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已经缴纳了
保证金的,则将视情节轻重,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且还会根据实际情况责令
当事人作出书面悔过声明,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或者采取
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监管,甚至可能会依法对其实施
逮捕。而对于那些严重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且需要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先依法对其进行
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