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典第八十七条之明确规定,法律所允许的对于
犯罪行为的追诉时间长度,将以该行为所触犯的
罪名所应判处的最高
刑罚为准绳。至于
盗窃罪行一项,其法定的最高刑罚为无期
徒刑或是
死刑。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从追诉权产生之日起,盗窃罪的追诉期便定格于二十年间。若在这段二十年限满之后,
当事人依然认为有必要继续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话,那么仅可通过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特别申请来加以实现。换言之,只要在这二十年以内未能对某项盗窃罪行进行
刑事追责,那么此后,即便过了这个期限,也不再可能对其采取任何形式的司法追诉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