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对
公诉案件进行审理时应遵循以下期限要求:最初审理阶段的期间应不超出二个月,最晚必须于此
期限届满前完成案件审理,但如有必须延迟审判之特定情况(例如可能
判处死刑或
附带民事诉讼等)或者存在其他各类特殊情况,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许可后,可将审理延期至三个月之内。若三个月的正常审理期仍不足以将完整的审理工作完成,则须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得其进一步
审理期限的批准。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因由改变
管辖权而影响到本案的审理进程,其审理期限将自新的人民法院收到相关案件之日重新计算起算。此外,若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有所
补充侦查的需求,且补足侦查工作并将补充材料
递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会再次重新设定审理期限进行有针对性的审理工作。因此,强奸案在被
提起公诉后,应当严格遵守以上所述的审理期限要求进行相关法律程序。
判刑的具体日期将依据案件的复杂性、
证据收集和完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效率等综合因素予以制定。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理的案件,宣判会在此期限内进行。若因案件复杂较多,所需延长的审理期限较长,则判刑也相应会有所推迟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