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公诉案件的审理时限要求为在两个月之内作出宣判,且最晚决不允许超越该时效范围。但若存在特殊状况,例如可能会对被告
判处死刑的案情或者被告人提出
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案件,抑或是出现具有相关法律约定的特定情形,经过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其批准,上述审理时限可以予以延长,增至三个月。倘若仍需再度延长期限,则须报请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如果是因为人民法院变更了
管辖导致审理暂缓,审理期间便要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开始重新计算。同时,若遇人民检察院要求
补充侦查的案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将涉案材料移交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也应当重新估算
审理期限。因此,关于
抢劫罪提起审判后的法庭裁决时间,这主要基于案件本身的具体状况而定。只要案件本身不涉及特别复杂的因素,一般来说法庭都应该在两个月内做出裁决;然而,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那么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得出最终的裁决结果。至于具体的审理期限,这还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各级法院的审理进度等多方面因素加以考量与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