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公诉案件的审判时限应限定在两个月之内,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案件有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者出现其他特殊状况,则
审理期限可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而延长三个月;如需进一步延长,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因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之后,关于判决结果的具体天数将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审理进程。若案件能够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审理,那么通常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判决。然而,若案件较为复杂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那么审理期限便有可能被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