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了“
危险驾驶罪”这一类
刑事责任的承担。具体来说,这个法律条款指明,只要驾驶员在道路上驾车行驶过程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追逐竞驶、酗酒后驾驶、
驾驶机动车严重超出核定标准或者超过合理速度范围、违规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内的运输等任意一种情况,那么将会面临着
拘役和
罚金的严厉
处罚。不仅如此,如果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于这些
违法行为有直接的过错并对结果负责,他们也会同样按照相同的规章制度接受相应的惩罚。然而,若以上所列的违法行为与其他
类别的
犯罪行为并发时,将依据更为严苛的处罚条款进行定罪
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