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若发现不应追究
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所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该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遭到
逮捕,那么应立即予以释放,并颁发
释放证明文件,同时需将相关信息告知最初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就表明,假如
侦查机关在
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发现可用的
证据无法充分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或者存在法律明确规定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例如
犯罪已超出
追诉时效期间、犯罪嫌疑人已经去世等等,都必须依照
法规程序撤销案件。实际运作中,搜集证据并依法
撤案的流程通常包含以下几个关键步骤:首先,侦查机关有义务对所搜集的所有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以确定这些证据能否有力地支持对嫌疑人的指控。倘若证据尚显不足,侦查机构应立即终止其探查找寻行动。其次,侦查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一份关于撤销案件的详细报告,陈述撤销案件的具体原因以及支持该做法的法律依据。最后,人民检察院需要对撤销案件的决定进行仔细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依法做出撤销案件的决策,并将决定通知公安机关以及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各方人士。特别指出,撤案并不等同于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给予彻底的豁免,而是基于法律规定与确实的证据情况,认为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在日后出现了新的证据或状况变化,相关人员仍有权利重启调查程序,以追溯以往时间发生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