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所阐述之法律规定,担任此种身份的人士必须符合诸多条件,其中极为重要的是拥有稳定的居所。
居住证作为一项有力的方式,不仅可以反映出公民在特定区域已经具备了长久而稳定的住所,也可以用于表明其具备了承担
取保候审期间应尽责任与义务的基本条件。因此,在对某人的
取保候审申请进行严格审核之时,可能需要其提交相关的居住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比如
房产证明等方式,去充分证实保
证人确实满足了“有固定住处”这一条件。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是否需要严格审查保证人的居住证以及如何审查等问题,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地方
司法机关内部的实践经验进行决定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
保证义务;
(三)享有
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