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明文规定,构成
袭警罪之
当事人须为“人民警察”,至于辅警群体能否归属此类
犯罪的
犯罪主体,需针对个案具体情况做精细分析。辅警主要是指在人民警察履行公务过程中提供协助服务的辅助性工作人员,他们的身份定位及任务职责可能因为地域差异以及具体
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若辅警在执行职务期间遭受他人以
暴力手段实施袭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倘若在法律层面上得到确认其具备“人民警察”的身份地位,便有可能成为袭警罪的犯罪主体。然而,如果辅警的身份定位及其所承担的任务职责并不符合法律对于“人民警察”的明确规定,那么他们就很可能无法被视为袭警罪的犯罪主体。因此,要判定某位辅警是否构成袭警罪的犯罪主体,必须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
枪支、
管制刀具,或者以
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