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晰的规定,对于商业
受贿罪的
犯罪数额认定明确界定如下:首先,如果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在行使岗位职责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求款项或者不法接收他人给予的财物,进而为他方谋取福利,同时这种行为涉及到的金钱数额达到特定的标准,属于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范畴。其中,犯罪数额额度较大的认定要求为:
涉案金额累积到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者,应当被视为“
数额较大”。其次,若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所谓
数额巨大的上限标准则为:累计数额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的,应当被判定为“数额巨大”。最后,当涉案金额特别庞大或者出现其他特别重大的情节时,同样应被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且
数额特别巨大的判断标椎为:累计数额超越人民币百万元大关者,应当被确认为“数额特别巨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际案件中具体犯罪数额的认定往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
行贿与
受贿双方的动机、目的、手法以及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等等。在现实操作中,法院将依照案件的实际细节来精准衡量犯罪数额的大小,并且以此作为依据,决定
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及相应适用的
法律制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