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文规定,
监外执行主要是针对那些被判决为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犯罪分子,同时他们还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才能够
申请执行:患有
重大疾病急需入院治疗;正处于孕期阶段且孩子尚需哺乳;身体无法自我照顾且采取
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并没有对公众造成明显的危害性。特别提醒的是,
危险驾驶罪
类别归类于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范畴,只要罪犯被公正地判决有期徒刑或拘役,他们在满足上述提到的监外执行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原则上都有权提出
申诉请求监外执行。但是,具体能否实行监外执行,这仍然还取决于罪犯个体的实际状况以及司法程序对其考量。如果罪犯的实际情况与监外执行条件有所偏差,或者司法机构认定监外执行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那么罪犯可能无法获得监外执行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