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之
逮捕及
判刑工作一般由公安机关展开深入且全面的
立案侦查环节,待侦查流程顺利完成之后,则会将相关
案卷材料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阶段。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会对所有涉及到的
犯罪事实、
证据等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核实,若认定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无误,便应依据法律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出
公诉请求。而在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如发现被告人的确构成
犯罪,那么就必须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
审查起诉过程中,若决定不予
起诉,则需将此决定书送达给公安机关。若公安机关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可申请复议,若仍未得到满意答复,还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申请。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
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处理;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之前,可以与被告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撤销
自诉。然而,对于交通肇事罪这类公诉案件而言,调解并非其主要
处理方式,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总的来说,交通肇事罪的逮捕及判刑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而人民法院则负责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