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行政机构在执行
行政处罚任务时,需要首先责令被
处罚人立即纠正或限制期限内完成整改其非法行径,同时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全部财物,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退还
赔偿。在此处提到的“违法所得”泛指涉及任何非法活动中所获得的财务收入。若在法律、行政
法规或部门规章中有针对
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那么这类规定将成为适用的标准。
实践当中,对
行政拘留及其
刑事拘留这两种措施的运用,需要根据不同行为的性质以及其严重程度做出判断。其中,行政拘留这种处罚方式主要用于惩戒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而刑事拘留则是公安机关用来控制那些
涉嫌犯罪分子的一种必要手段。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当公安机关作为执法者发现某项行动存在明显的
犯罪嫌疑时,他们可能会选择以刑事拘留作为初步的处理,反之,如该行为被视为行政违规,他们也有可能先行实施行政拘留。因此,到底应该是先行采取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最终的决策还需依据具体的事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款作出深入分析。
假如某个行为涉及到的问题已经极其严重,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此时公安机关便有可能率先采取刑事拘留。然而,如若该行为属于行政违规,公安机关便可能会从严审查并首先施加行政拘留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
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