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定,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形之下,有权力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紧急性
拘留措施。然而,本法条条例并未明确指出在实施拘留行动的过程中,
家属是否有权利获取被告被指控的实体
罪名。在一般性的实践操作中,家属主要在初步拘留后的调查取证阶段接收到关于被告指控罪名的通知,这也是公安机关正式将案件提交至检察机关的时候,检察机关会向家属发送拘留和
逮捕行为的书面书面通知,并详细列出被告人所受指控的确切罪名。因此,如果家属希望了解具体罪名,他们可能需要耐心等待调查取证工作告罄之后,依法依规地获取有关的资料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