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凡触犯“
袭警罪”的罪行,其构成要素应至少涵盖下列几个方面:首先,
犯罪嫌疑人需实际实施实施了以
暴力为手段的袭击行动;其次,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那些正在依法行使职权的人民警察;最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必须明显存在。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并未对身处执法岗位的警察同志带来实质性的伤害或
财产损失,但仅以这种恶意的意图和行为,亦可判定其涉嫌袭警罪。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了诸如
枪支、
管制道具或是
驾驶机动车冲撞等更为危险和致命的手段来实施
犯罪,并且经
司法鉴定证实此类行为实际上已经严重危害到警察人员的人身安全,那么甚至有可能面临被判处三年至七年的
有期徒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
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
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