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明文严格规定,在
取保候审期间,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必须严格遵守诸多规定,其中便包括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私下的会面或通讯联系。这就意味着,倘若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被取保候审的相关人士作出不得与其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的明确要求,那么该人便无权擅自与这些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若有违反此项规定者,其所缴纳的部分或全部
保证金将有可能被予以没收,同时还可能面临着
监视居住、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
逮捕等严重后果。因此,对于取保候审的对象是否能够私下见面这个问题,其答案完全取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