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
强制猥亵他人、
侮辱妇女行径,若情节极其严重恶劣,将面临最高为
有期徒刑五年的
处罚;倘若以猥亵儿童为
犯罪手段,且情节恶劣至极,同样可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严厉惩罚。至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倘若能提交得到受害者签署的谅解书,法院会慎重考虑这一环节的法律价值。谅解书寓意着
受害人态度上的包容与原谅,这无疑能使被告人的忏悔彰显出来,因而对刑期的判定甚至可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然而尽管如此,谅解书并非决定案件终极走向的唯一关键要素,法院往往会全方位审视案件的整个进程和详细情节,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家人的痛悔之情等等,以此来作出最终的审判。因此,在谅解书得到采纳之后,确有可能对于被告人的刑期裁决给予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但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取决于案件的具体状况和法院的裁量权来慎重敲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