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任何情況下,当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收到对罪犯
强制措施进行变更的申请之后,都必须于三日内对此做出决定。若未能同意执行新的强制措施,则应向申请人作出相应解释并详细列出拒绝原因。鉴于上述法律规定,一旦对
保释进行申请,常规情况下,有关机构将在三日之内对此提出决策。如果决定采纳保释这一手段,则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应在接到相关决议的一段合理期限内获得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