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乃
刑事诉讼程序所采用之
强制措施,并非通常意义中所言之“坐牢”。根据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公安机关具有采取先行
拘留方式,对
犯罪嫌疑人予以扣押、控制的权力。此种拘留行为,实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侦查工作得以顺利推进,同时防范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再次实施
犯罪行为。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据案情发展,决定是否向检察机关申请
批准逮捕,或者采取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若经法院审理判定嫌疑人确有罪行,则可能面临监禁
处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坐牢”。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刑事拘留与监禁处罚乃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及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