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77条明确指出,打击抗
拒执法的袭击行为应针对的直接目标为“我国的人民警察”,而非辅警。我国的辅警,即是在关键时刻协助我国从事其职业的人民警察处理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尽管这两类工作者的角色与职责有所不同,但从本质上来说,辅警并不能成为袭击我们国家工作组成部分之一——人民警察的袭警行为的实施者或责任承担者。换言之,依据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辅警本身并不具备充当
袭警罪主体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
枪支、
管制刀具,或者以
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