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凡经法院判决处以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若其行为构成犯罪性质较轻,具有悔过及
犯罪行为未再度发生之可能性,而宣告
缓刑又能确保对其居住所在社区无重大负面影响之际,即可给予缓刑处分。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年龄尚未达到十八周岁的罪犯,应以特殊之保护与教育为原则进行处置。如本案涉及之未成年罪犯所触犯之
抢劫罪行属于可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畴之内,并且同时符合以上所有
缓刑适用条件的话,理论上完全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处理。然而,决定是否向此种罪犯发放缓刑并终局宣判,仍需根据实际案件情况及其主观判断法则加以评估与决策。如果法官认定宣告缓刑之决定不会对未成年罪犯的身心健康发展及社会环境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且符合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那么宣告缓刑便具备了可行性。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缓刑并非意味着对
刑事责任的豁免,仅仅是
刑罚的
暂缓执行,而是给予罪犯一段考验期,在这段期间内,罪犯若能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不再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则考验期结束之后,原
判刑罚便可不予执行。反之,若在考验期内再次
违法违规甚至重新犯罪,则缓刑将会被撤销,并执行原定刑罚。因此,总的来说,在满足缓刑适用条件的前提下,15岁的未成年罪犯因犯抢劫罪而被
判缓刑是完全可行的,但最终是否能够获得缓刑,还需综合考虑具体案件情况以及法律规定做出合理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