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并无法构成
善意取得的情况。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条款限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法定权益持有人享有
遗失物品的
追索权,而当
受让人通过公开拍卖或者向具备合法
经营资质的商家购买遗失物品后,权利人在要求返还该物品时,必须承担受让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这就意味着,若受让人确属善意且已支付合法费用,则有权获得遗失物品的所有权;但是,这仅限于通过公开拍卖或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商家处购买的情况下,并且,受让人有义务全额支付其所付出的费用。然而,侵占罪系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
违法行为,这与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相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侵占罪的构成并不取决于受让人是否善意行事,其
定罪标准主要源自于对他人财产进行
非法占有这一行为本身。因此,侵占罪无法被视为善意取得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
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