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明确的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身负重罪,例如可能面临十年
有期徒刑或以上严厉惩处,并且在已依照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针对该案的侦查期之后,仍旧未能在预定时限内将此案侦破并告结,在此情形下,便可获得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授权批准或者决策,再次延长两个月的
侦查期限处理此案。因此,关于
盗窃类
犯罪的侦查期,可以视实际情况及相关
法规予以适当的延长办理。然而,究竟何时能够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还需看案件的具体推进状况以及侦查工作的完成程度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
期限届满,仍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