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文之规定,若在侦查过程中觉察到对特定
犯罪嫌疑人并不适宜追究
刑事责任者,应依法撤销该
刑事案件。此也就意味着,倘若在被
取保候审期间所获得的罪证无法足以支持对相关人员进行
刑事处罚,抑或存在其他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理由时,负责侦查相关事宜之
刑事机构有权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因此,无论是在何时阶段,皆可实行撤销案件的行动,尤其是在取保候审期间更具有可行性和灵活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