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二百零八条的明确规定,关于被指控
涉嫌诈骗罪行的
刑事拘留期限与审判程序期限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客观公正的
侦查羁押期限设定。在执行
逮捕之后,对
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若遇案情复杂且
期限届满仍未能结案的情况,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期限。其次,是严谨规范的
审理期限设定。人
民法院在受理
公诉案件后,应在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或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特殊情形的案件,可以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如因特殊原因需再次延长的,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此外,人民法院变更
管辖权的案件,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而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针对涉嫌诈骗罪行的刑事拘留期限与审判程序期限的设定,会因案件具体情况和司法机关的依法决策而有所区别。鉴于本文篇幅有限,恕无法提供具体案情信息以供评估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