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在公安机关决定实施
强制措施后的三十日内,涉案人员将可能遭受频繁、多次的询问或提审。然而,具体的提审次数并无明文规定。仅对于
传唤及
拘传而言,其持
续期间依法受到严格
管制,即不得超出相当于十二小时的时限,若重大、复杂案件则应延长至不超期二十四小时。为此,提审次数往往取决于具体案情及侦查工作之需求,同时,还需依法遵循法定的讯问期限以及保障涉案人员权利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