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五条的明确规定,任何对于定罪
量刑具有关键性的事实都必须通过相关
证据进行证实,而这些证据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完成验证核实。此款法律条文高度重视了证据的力量,严格要求对所确信的事实应坚决剔除所有合理的疑虑。因此,即便在被告已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倘若其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冲突,而又无法将此类冲突中的合理疑虑消除殆尽,那么被告在这种情况下进行
翻供是合法的,以期对案件的核心事实实施进一步的审查和确认。若被告手中掌握有新的证据,或坚信现有已知
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确实有罪,他便有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且请求启动再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