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在进行侦查活动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防止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是继续实施
犯罪行为。
拘留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为
行政拘留,二为刑事拘留,前者属于
行政处罚的一种手段,而后者则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至于“坐牢”一词,则常用于描述被判处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乃至
拘役等
刑罚之后,需在监狱内接受服刑之状况。若刑事拘留后被判定为拘役,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此类
犯罪分子应由公安机关在其附近地区执行。在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每月可获准回家探望一至两天;如参与劳动改造,亦可酌情发放相应报酬。因此,从理论上来讲,若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拘役,确实存在着坐牢的可能性,但实际情况仍需结合具体案情及法院的判决予以判断。若拘留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其他刑罚,则坐牢的概率将进一步加大。若仅被判处拘役且未附带其他刑罚或
缓刑等情况,则可能无需立即入狱,而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