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逮捕后,其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越两个月之限。若此类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且
期限届满仍未能结案者,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延长一个月。换言之,倘若
抢劫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在两个月内无法顺利完成,且案件实际情况确实复杂,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进行调查,则可依法申请延长
侦查期限。关于抢劫罪案件的开庭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所有需
提起公诉的案件,均须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定。这就意味着,一旦人民检察院完成审查并决定提起公诉,法院便会安排
开庭审理。然而,
开庭时间的确定还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案件的复杂程度、
证据的搜集以及法律程序的推进等,故而仅凭侦查羁押期限是难以准确预测的。因此,抢劫罪案件的开庭时间主要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侦查工作的进展状况、证据的完备程度以及法律程序的推进速度等等。具体的开庭时间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
司法机关的统筹安排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