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编第四章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袭击警察人员的
违法犯罪行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将涉及到使用
枪支问题。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当袭击者将枪支本身作为其攻击警察人员的主要手段之时,例如袭击者携带枪支,并对正在严格依照法律履行职守的人民警察实施射击,此类情形便可视为
袭警罪行的额外加重因素;其二,若在袭警过程中,袭击者借由使用诸如
管制刀具、
驾驶机动车进行撞击等道具或手段展开攻击,并且这些行为严重威胁到了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那么同样可以视作袭警罪行的额外加重因素。在此类状况下,按照相关法律条款 的严格规定,袭击者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具体的刑期长短将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官的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
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