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手段,主要用来确保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会主动逃离司法调查或者审判工作,进而
保证整个
刑事诉讼过程能够顺畅地推进下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来看,并没有将“取保候审”列入到
刑罚体系之中,同样也未包含在非刑罚性的处置方式之内。所以,当
取保候审的条件不再存在时,这种行为本身并不具备前科性质。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经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那么刑罚的执行无疑将会对他们的社会评价以及诸如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等相应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在严格意义上来讲,这在司法层面上理应被视为前科。但是,“取保候审”的解除却并不足以构成前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
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并
处罚金、
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非刑罚性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