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警察于
保释候审期间将
犯罪嫌疑者纳入
逮捕范围,那么这种行为可能表明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者触犯了有关保释等候期内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相关规定,保释候审中的犯罪嫌疑者需严格遵循许多相关要求,其中便包含有不能擅
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城,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住址变动情况,以及在接到
传唤时应立即出庭,不得干扰
证人提供
证言,不得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等等。倘若犯罪嫌疑者未能遵守上述规定,那么负责执行的机构有权没收其部分或全部
保证金,同时视情节轻重要求其作出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
担保人,甚至采取
监视居住或逮捕措施。如若违反保释候审规定需要进行逮捕,则可先对其进行
拘留处理。因此,当警察在保释候审期间实施逮捕行动时,很可能是由于犯罪嫌疑者违反了保释候审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