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基于案件具体状况,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决定是否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拘传、
取保候审或是
监视居住等多种保护性措施。因此,在某个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能通过
逮捕申请审批,并不代表他们必定需要接受取保候审。司法机关依然有权利根据案情特色,自主判断实行其他
类别的应对举措,例如采用监视居住等等。取保候审仅为多个方案中的一种,绝对并非是唯一且强制推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