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职务侵占罪的确立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条件:首先,行为主体必须为公司、企业以及各类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其次,他们必须有意利用自身职务所赋予的权力,非法侵吞所在单位的财物流通,且吞噬额度需满足达到一定额度、重大额度甚至特大额度;最后,集体作案并不能直接改变以上标准,然而却有可能引发
共同犯罪的法律问题。若团伙成员在同一时间内共同实施了上述
违法行为,并且每个人的
犯罪行为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
构成要件,那么这些团伙成员都有可能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
共犯。至于具体的定罪与
量刑,则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