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关于
盗窃犯罪追诉时效期的设定,主要是根据具体涉案行为所触犯的盗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来加以确定。也就是说,倘若某项盗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那么其
追诉时效期限即为五年;若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则追诉时效期限相应延长至十年;若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时效期限将进一步延长至十五年;然而,若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或
死刑,那么追诉时效期限便会被设定为二十年。在此基础上,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有关案件进行追究,需由相关部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许可后方可启动追诉进程。因此,可以明确的是,盗窃犯罪的追诉时效应根据每起具体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定最高刑来恰当判断和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