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范,假如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各类组织中的职工,以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已有,若行为涉及金额逃避较多者,则会被判定构成
职务侵占罪。但如该涉案人员在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
公职,亦或是由国有公司、企业与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并实施了上述行为,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即认定其构成
贪污罪。因此,对于贪污公司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确切地说,必须分别判断该涉案人员的职位及其所
非法占有财产的金额是否达到了法律设定的定罪尺度。倘若该人员属于以上所述设定的特殊职位范畴,而且其非法占有财产的金额也达到了定罪的标准,那么无疑就构成了贪污罪;相反,如果不满足这两种条件,他们则有可能涉嫌犯下职务侵占罪或其他相关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