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二百三十八条明文规定得知,
非法拘禁案件的
构成要件中,对于拘禁时间并没有明确的硬性规定为定罪依据。而该条款中设定了,只要存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是采取其他办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便已经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这其中并不再单独地强调拘禁时间的长短问题。虽然拘禁时间的长久程度在某种意义上会对
量刑产生一些影响,但它本身并不能当做是我们判定是否构成
犯罪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并不需要拘禁时间有特定的限制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