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遭到
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必须对其继续被
羁押的必要性进行深入且全面的审查与核实。若人民检察院决定此举并无必要,那么他们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释放或
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因此,在取保候审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会被收押,但最终是否会被收押则完全取决于人民检察院对其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结果。倘若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需继续羁押,他们便可据此向司法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进而有可能避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收押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