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判定
信用卡诈骗罪的问题,我们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条。该条法例明确地阐述了有哪些类型的行为会被视为信用卡诈骗罪,具体包括:使用假造或
虚假身份证件申办
信用卡;利用已经停用的信用卡进行交易;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以及通过恶意透支等方式来获取不当利益。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心中怀揣着
非法占有的意图,
违法超出了信用卡批核额度或者已经设定的还款期限进行可疑的透支消费,并且经过发卡银行方面的正式通知催告后,仍然无动于衷、不愿意重新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在实践过程中,如果某位人士通过以不实信息来申办信用卡并进行大额消费,而且在银行多次发出还款
催款通知之后,依然无视相关要求、不予理会,这种情况很有可能被视为恶意透支行为,进而被判定为信用卡
诈骗犯罪。因此,确认信用卡诈骗罪的资格需要详细参照每次案件中具体的事实情况和相关
证据来做判断分析。举个例子来说明,假如有人故意提供
虚假信息而成功申办得到信用卡,然后使用这张信用卡进行了巨额的非必要消费,当发卡银行多次发出
警告性的还款催款通知之后,此人还是继续无视相关要求,拒绝履行还款责任,这样的行为便具备了恶意透支所包含的全部特征,因此非常有可能被裁定犯有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