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并非仅限于频繁发生的状况,而是一旦出现,就构成了家庭暴力的事实。家庭暴力的本质在于权力和掌控,施暴者往往具有通过
暴力行为实现其特定目的的主观意图(例如对他人进行控制)。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家庭暴力会呈现出周期性的特征,并会在不同程度上给
受害人带来肉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损害,从而使受害者因恐惧而被迫服从于施暴者的意志(即受到加害人的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
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