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获关于
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后,须于三个工作日内就此做出决定。因此,向司法部门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应在这三日内获得回复。若其不能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则必须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详细说明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