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挪用公款罪所涉及的挪用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改变本单位资金的用途,将其
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
数额较大,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对于
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情况,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
刑事制裁。然而,若在
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及时归还挪用的资金,则可依法获得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而对于情节轻微的
犯罪者,甚至有可能减轻或免于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