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对已
被拘留的人员,若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则应在
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特殊状况下,提出审查批准请求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因此,倘若一名人士在被拘留之后,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其实施逮捕,同时该人又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公安机关有权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如若人民检察院批准了逮捕请求,那么该名人士将会被正式逮捕。然而,是否实施逮捕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
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其中包括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
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诸多因素。若检察院认为证据尚显不足或不满足
逮捕条件,则可能不会
批准逮捕,此时公安机关便需释放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若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且嫌疑人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则依法对其采取相应措施。总而言之,
盗窃罪嫌疑人是否能在三十日内被逮捕,主要取决于公安机关是否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以及人民检察院对此作出何种决定。若满足逮捕条件且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嫌疑人很可能会在三十日内被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